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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工作

 

       西安美术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34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 办法及陕西省教育厅陕教位办 [2013]2 号文《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学 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实施工作的通,同时进一步加强我院研究生学风和学术道德建,培养研究生的学术诚,有效实施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 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细 则》。

第二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学术水平与科研能力的综合体,具有原创性 及创新性的特点,撰写高水平学位论文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

第三 学位申请者申请硕、博士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出现买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四 学位申请者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 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学术规范教,对其 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第六条    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

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   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他人代、或者抄、剽窃等 作假情形,取消其学位申请资,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已经获得学位, 学院将依法撤销其学,注销学位证,同时将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取消学 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从处理决定之日起 3 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八   在校学生为他人代写学位论、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

买卖、代写的人员,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 在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检测结果:“全文文字复制 10% 以内 10%)修改后答辩;“全文文字复制 11%-

20% 之间20%)指导教师与学生提出修改方,修改后经导师签,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答辩;“全文文字复制 21% 及以上者取消其学位 申请资格。

第十 当学位论文的内容出现争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指 3 名专家 对提交的论文经行评估。

 第十一  指导教师未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论文指导和审查把 关等职,其负责指导的学生学位论文存在购、他人代写或者抄、剽窃等 作假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暂停其招生、取消指导教师资格,并给予处分。 第十二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各培养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其培养 的学生学位论文出现购、他人代写或者抄、剽窃等作假情形,将对各培

养单位的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及通报批评。

第十三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学院应组织院级学术委员会进行 审核,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四 对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出申、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 对于出现的学位论文买、代、抄、剽窃等作假情,经 调查认,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其情节轻重做出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 销学位的决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