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美术学院研究生综合考评条例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研究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 全面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同时也使研究生思 想教育及管理工作科学化、系统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生综合考评工作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各二级培养单位党总 支主要负责,辅导员具体执行。具体考核材料由研究生处、各二级培养单位办 公室、有关教研室、院团委、学生班团干部等方面提供。
第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十月份考评一次,毕业时总评一次。各 二级培养单位每次考评后,根据考评结果排出名次,并记入相应表格向学生公布一周后,上报研究生处审定;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 和优秀毕业生等的主要依据。
考评的内容及方法
第四条 考评结果用综合考评总成绩表示。综合考评总成绩 = 德育成绩
×30% + 智育成绩 ×60% + 体育成绩 ×10% 第五条 德育考核
1. 德育成绩 = 思想政治类课程成绩 + 德育加分 - 德育扣分
2. 德育加分项目:
(1) 担任院、系、班学生干部,工作表现优秀,可分别按最高加分 10、6、
3 考评,( 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 2/3),院级学生干部由研究生处考评、系班 学生干部由系党总支组织考评 ( 同时担任院、系、班学生干部,加分按最高分计, 不可累计 )。
(2) 参加院艺术团者可根据本人排练及参加演出情况,表现突出的加 3 分, 称职者加 2 分 ( 不超过成员总数的 3/4)。
(3) 参加国家级演出及比赛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 12、10、8 分。
(4) 参加省级演出及比赛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 8、6、4 分。
(5) 参加院研究生处、团委组织的各项比赛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 3、2、1 分 ( 含艺术团成员 )。
(6) 受到院、系通报表扬者分别加 1、0.5 分。
(7)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者加 1 分,被评为优秀者加 2 分。
(8) 积极参加院系活动者最高加 1 分,由各系团总支组织考评。
以上 3、4、5 条加分项目必须有获奖证书,由院研究生处审核认定,只以 最高奖项加分,不可累计。
3. 德育扣分项目:
(1) 受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等行政、团纪处分和院通报批评、系级处分的,分别扣 40、30、20、10、5、3 分。
(2) 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班团活动和其它集体活动者,每次扣 1 分。
(3) 无故旷课 1 节者扣 2 分 ( 处分过的不再扣分 )。
(4) 不遵守会场、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秩序,不足以纪律处分者,每 次扣 2 分。
(5) 宿舍、教室和负责的清洁卫生区,卫生检查一次不合格者,每次每个 成员扣 2 分。
(6) 社会实践活动未参加者扣 2 分。
(7) 注释:“考试作弊”对于学生考试 ( 考查 ) 作弊的,按照教育部新的《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应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相应处分。我院基于“以 人为本”的育人目的,对已在研究生处记录备案的,但未被做出处分决定的作 弊学生,综合考评时德育扣分 10。
第六条 智育考核
1. 研究生智育考核主要依据学生考试成绩登记表。其成绩为本学年各门 考试 ( 考查 ) 课程 ( 德育除外 ) 的平均分。依下列公式计算:
智育成绩(百分制)= 文化课、专业课平均成绩 + 智育加分 - 智育扣分。 五级记分制的成绩,可按优秀 90 分,良好 80 分,一般 70,及格 60 分,
不及格 50 分,换算成为百分制后代入公式。
2. 智育加分:
(1) 参加国家级美展获一、二、三、优秀奖者,可分别加 20、16、12、8 分。
(2) 参加省、部级美展获一、二、三、优秀奖者,分别加 10、8、6、4 分。
(3) 参加院级大型美展获一、二、三、优秀奖者,分别加 3、2、1、0.5 分。
(4) 科研成果可根据等级按最高分 10 分评定。
集体作品二、三作者加分分别为第一作者的 1/3、1/6。
3. 智育扣分:
(1) 考试不及格每门扣 3 分,重考后仍不及格者加扣 1 分。
(2) 无故缺考,每缺考 1 次扣 3 分。 第七条 体育考核
1. 课外活动考核和评分标准:
(1) 经常参加体育锻炼,对体育活动有较强的兴趣,能够积极参加运动会 的比赛,身体健康,能适应紧张的学习生活,全学年一般无病假者可按满分计。
(2) 参加课外锻炼,参加群众性体育运动较好,身体偶有小病,对学习无 影响,全学年病假在一周之内可按 80 分计。
(3) 经常不参加课外体育锻炼,体质较差或经常缺课,或不能坚持学习, 全年病假在三周之内或三周之上,可分别按 60 分、40 分计。
2. 体育加分项目:
(1) 省级以上比赛获一、二、三名者,分别加 10、8、6 分。
(2) 破省高校记录和院记录分别加 16、l0 分。
(3) 参加本院运动队、健美操队的可根据本人本队训练情况,称职者加 2 分, 优秀者加 4 分,由体育教研室负责考评,加分人数不超过团队总人数的 3/4。
(4) 参加院运动会获一、二、三名者,分别加 3、2、1 分。 第八条 附则
1. 截止考评开始之日,缺成绩的一律按零分计,下学年考评中也不予考虑。 适用的具体情况是指:除学生因病、意外事故等各种特殊原因申请缓考,并经 任课教师以书面形式认可,报研究生处备案的以外,该科考试 ( 考查 ) 缺成绩的, 一律按零分计。
2. 德育、智育、体育成绩和综合考评总成绩不设满分限制,按实际课程 平均分和加扣分情况评定,报研究生处审批。
3. 凡条例各项考核条文中未包括的其它情况,可参照条例中有关标准执 行。
4.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5.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