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美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鼓励我院统招的全日制研究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奖学金类别、评定比例及标准如下:
1 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占学生总数的 5%,标准为 4000 元 / 人 / 学年)
2. 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占学生总数的 10%,标准为 2000 元 / 人 / 学年)
3. 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占学生总数的 15%,标准为 1000 元 / 人 / 学年) 第二条 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及办法
( 一 ) 评定奖学金者须具备如下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2. 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学习成绩优秀。
3. 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
4. 认真完成学院安排的劳动任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 二 ) 评定奖学金办法:
1.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要按学生上一学年综合考评总成绩的顺序以年级 为单位排出名次,再按下达的比例确定奖学金的等级名单,并在所在二级培养 单位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
2. 优秀学生奖学金一般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评定,发上一学年的奖学 金。
( 三 ) 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公开表彰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取消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1.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院、二级培养单位通报批评及处分者;
2. 有一门功课低于 75 分者;
3. 考试、考查作弊者;
4. 体育锻炼成绩不合格者;
5. 私自校外租房住宿者;
6. 一学年内三次以上无故夜不归宿者;
7. 一学年内三次以上内务卫生检查不合格者;
8. 未参加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者;
9. 欠缴学费者(经认定属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情况例外)。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下达比例均以各二级培养单位学生总数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