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美术学院研究生安全教育、突发事件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西安美术学院各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学生安全教育, 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工作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第二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要建立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制 度,制定本单位的学生安全预警预案,并将预案报研究生处、稳定安全办公室 备案。
第三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专业及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 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下乡写生、外出实践考 察前适时进行,防患于未然。
第四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要充分发挥党、团总支、辅导员、学生干部的安 全教育和管理作用,联系实际,经常利用班会、政治学习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 行安全知识教育。
第五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要充分发挥导师与学生接触时间较长的优势,进 行安全教育。导师至少每周将学生上课情况给系上报送一次,特殊情况随即汇 报,无故缺课及时报系上。系党政领导、辅导员根据导师报送的情况及时关注 未上课学生的状况,了解原因,并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
第六条 学院对学生实行假日末晚点名制度。每个假期 ( 包括双休日 ) 最 后一天晚 9:00-10:00 为点名时间,各二级培养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 排人员和地方,并于次日早将学生到校情况汇总报送研究生处。
第七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成立系一级安全工作小组,系党政领导、辅导 员、系秘书参加,由一名系领导主要负责,责任应落实到年级、班级、具体人。 第八条 研究生组织集体外出活动,须经二级培养单位领导同意,报研究 生处、保卫处备案,按学院规定进行。二级培养单位领导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 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学生参加社会团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种社会性活动,须经研究生处、团委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 除学院或二级培养单位统一组织外,在校学习期间 ( 假期、在家 除外 ) 学生未经二级培养单位批准不得私自外出参加旅游等活动,否则,由此 引起的一切责任自负。
第十条 研究生在下乡写生或外出参加教学实践期间,要严格遵守研究生 处和系上的有关规定,服从带队老师的安排,统一行动,不可擅自离队。
第十一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教室、宿舍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教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注意防火、防盗、安全用电,做到人走灯灭, 随手锁门,杜绝一切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突发事件处理细则
第十二条 研究生人身安全受到一般伤害或财产发生丢失,各二级培养单 位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及时报告研究生处、保卫处。
第十三条 发生群体打架、斗殴、外来人员寻衅滋事等治安事件处理办法:
( 一 ) 事发现场值班人员或现场人员、当事人立即报告保卫处、研究生处、 学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设法控制事态。
( 二 ) 保卫处、研究生处及相关的二级培养单位领导迅速赶到现场,控制 事态,视其情况向主管领导报告。
( 三 ) 事态平息后,由保卫处、研究生处负责追查肇事者,根据情况给予处分、 处罚。
第十四条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 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学生所在 二级培养单位负责联系家属,做好家属及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稳定情绪,恢 复秩序。二级培养单位、保卫处、研究生处等部门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事故,其他系处做好全院师生稳定工作。
第十五条 在下乡外出等教学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任课教师、二 级培养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 及时报告学院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自杀身亡处理办法:
( 一 ) 接到学生自杀信息后,学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处、保卫处向主管院领导和稳定安全办公室汇报,同时通知卫生所和 120 即刻赶到现场救 护。
( 二 ) 保卫处组织警力保护现场,若发生严重伤害或伤亡,报驻地公安机关,查清学生基本情况。
( 三 ) 学生身份确定后,研究生处与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对学生自杀原因展开调查,详细了解该生近期思想状况,心理反应和交往关系,对可能原因进 行分析,同时做好其他学生思想和情绪稳定工作。
( 四 ) 学生如自杀身亡,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及时通知家长来校,配合学院调查处理。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勘察现场,并办理非正常死亡证明。所在二级 培养单位做好身亡学生善后工作和家属思想工作,研究生处协助处理。
( 五 ) 对于自杀未遂者,研究生处、二级培养单位要根据自杀原因,针对性地做好学生思想和心理辅导工作,与家长签订共管协议,理清责任,帮助学 生尽快恢复身心健康;心理问题短期无法缓解的,由家长带学生回家休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走失事件处理办法: 学生发生以下情况视为走失: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履行请
假手续,又不告知他人,独自外出两天以上找寻无果者;在集体外出实习写生、旅游活动中, 学生个人独自离开集体六小时以上者。
( 一 ) 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确定学生走失时,应及时组织人力进行查找,报 研究生处、保卫处和主管院领导。
( 二 ) 以所在二级培养单位为主,研究生处、保卫处协助展开搜寻及调查 工作,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并报当地派出所。
( 三 ) 学生在校外实习写生时走失,带队老师应及时报告学校并向驻地公 安机关报警,争取支持,共同开展搜寻工作;对于未及时上报情况的带队教师, 参照教学事故认定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 四 ) 找到走失学生后,要即时将学生接回学校。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调查 走失原因,形成书面材料,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和责任,要做出相应的处理。
( 五 )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院及时通知家长,15 天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 学院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 六 ) 事件处理结束后,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要写详细的事件处理材料,报 稳定安全办公室,学生违纪而走失的,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处理材料报送 研究生处。
( 七 )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走失,三天未到课堂,任课教师不给二级培养单 位通报旷课情况者,教师要承担责任;学生走失三天以上,导师不知情者,导 师承担相关责任;学生走失五天以上,未及时通报研究生处、保卫处,二级培 养单位领导要承担责任。二级培养单位及时通报情况,相关部门没有及时受理, 部门负责人要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在外住宿的处理办法:
( 一 ) 学生私自在校外居住,初犯者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 仍不悔改,给予警告处分;随后仍屡教不改、在外住宿,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 籍处分。
( 二 ) 学生违反纪律在外住宿,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辅导 员应经常深入学生宿舍,了解情况,及时解决学生公寓中存在问题;学生在外 住宿二级培养单位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教育、未能及时采取措施, 应承担相关责任。
( 三 ) 积极发挥宿舍舍长、班、团干部的作用,一旦发现个别学生不在宿 舍住宿,要及时报告。
( 四 )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严格执行《西安美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教育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 理能力。
( 五 )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按照《西安美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西 安美术学院学生公寓内务卫生规范》、《西安美术学院学生公寓内务卫生评比 细则》,做好公寓住宿、卫生检查工作,每周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每周一将 检查情况报研究生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