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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工作

                      西安美术学院研究生导师条例

 

(修订讨论稿)

 

 

第一条    建立一支高水平高质量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是培养高素质、 高质量艺术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根本保。因,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国家 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条件

1. 忠诚于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有坚定的事 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有严谨的学术态度和实事求是的思想作,以及严格律 己、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的良好职业道德。

2. 在本专业学科中原则上具有硕士学位及以,学术造诣深厚的教、副 教授。

3. 有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有较高的学术水,并在本学科领域内 取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4. 实践类专业近三年内在本学科核心学术期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

2 篇以 2 ,或出版学术著作一部以(独,并参加全国性美 术大展一件次以;理论专业应在本学科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较高学术水平的学 术论文 4 篇以上(含 4 篇),或出版学术著作 2 部以上(含 2 部)(独著)。

5. 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和专业外语知识。

6. 身体健,能坚持正常教学科研工。初次申请导师资格年龄一般在

54 岁以,计算时间为申请当年9 1 ;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任副教授 一年以上,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任副教授两年以上,学士学位毕业任副教 授五年以上者。

7. 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进行科研和实践工作的能力。

8. 参与协助过研究生指导工作,且有现任导师的评价推荐意见。

9. 具有在所申请学科开设 12 门硕士研究生专业课程的能力。

10. 原则上主持、承担过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第三     博士研究生导师条件《西安美术学院关于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 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选拔和资格的审定

1. :我院硕士生导师的选拔聘任由各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提,申请 人须:

①提交所申请学科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评价推荐意见书一份;

②填写《申请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简况表》三份;

③按照条件要求提交近三年自己主要科研成果及证明材料。

2. 资格审定

①各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讨论通过后送研究生处审核;

②研究生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形式审查;

③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专家小组进行初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西安美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研究审定。

3. 其他

①新增研究生导师须通过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

②调入人员,在原单位已是研究生导师者,须重新申请;

③所有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在所聘学科担任一个研究方向的导,如需担任 第二个研究方向或第二个学科研究生导师需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五   博士学位研究生导师选拔和资格按《西

安美术学院关于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    兼职研究生导师

1. 兼职研究生导师的选聘工作必须根据我院学科建、学术交流和人才培 养的需要,遵循按需选聘、坚持标准、严格限制比例的原则。

2. 兼职研究生导师的选聘在院聘兼职教授中进,其选聘条、程序与本 院研究生导师相,但申请者必须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任期一般:博 士生导师四、硕士生导师三,如学院需,可适当延,但延聘期不得超 过学院导师的有关规定。

3. 兼职研究生导师任期内考核、应尽权利和职责与院内导师相同。

4. 兼职研究生导师任期内应确保每学年累计来院工作不少于两,时间不 低于四周。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权利和职责

1. 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了解学院研究生培养的规章制,爱 岗敬业,乐于奉献,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 在教学及科研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恪守真理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 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业务能力。

3. 对研究生的学风和学术道德状况负有重要责。导师要在教学和科研实 ,有意识地培养和强化研究生的科学精,在学术论文写作规范方面给学 生以具体指,在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方面对研究生提出严格的要。对研究生 学风不正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问,导师应及时察,进行批评教,督促 研究生认真纠正;若问题与导师失职有关,导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导师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积极协助学院和各培养单位做好优秀生源的宣、组织和选拔工。导师有权在符合学院规定的前提,根据自己的学术研究需要和科研项目的情,确定 自己招收研究生的数;有权通过对考生科研能、综合素质等的考,决定 自己是否招收并指导该生。

5导师应参与制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与研究生共同制订培养计 划并定期检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制订所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大,不断更 、充实教学内,注意改革教学方,按规定提交课程成。在符合学院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决定所指导研究生的课程结;对于不能完成培养计划的 研究生,有权建议取消其继续学习的资格。

6. 积极争取科研项,为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与环;积 极主动地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和相应的经济资;定期组织讨论,促进研 究生学术科研思想交流结合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所表现的科研能力及态度, 对所指导研究生的科研能力考核具有一票否决权。

7. 作为所指导研究生的第一责任,应全面掌握所指导研究生在校期间的 、学、科研和生活状。在研究生各项评、奖学、助学金和贷款等 工作评定中,有权对所指导研究生进行推荐及建议。

8. 重视研究生学位论文写,对学位论文的选、开题和撰写严格把配合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工。导师可根据研究生开题报告的 质量决定其是否开题或延期开,对于延期开题仍未达到要求的研究,导师可终止对该生继续指;对所指导研究生推迟答辩和学位论文是否可进行评审 具有决定权。

9. 导师应重视研究生毕业创作的选、制作过程及完成情,确保研究生 毕业创作质量。

第八条    研究生导师的管理

1. 导师的管理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由研究生处和各研究生二级 培养单位按照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双重管理。

2. 硕士生导师每人原则上每届招收研究生一般不超过 3 (含在职研究生实行导师负责,挂牌招,在确定学生之后要求负责到,没有特殊情况中 途不得更换导。因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须由导师所在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 及所带研究生同,并提出申请报研究生处审核后上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特殊情况认定为原导师不能履行导师工。允许两位导师同时带两名以上 研究生,但必须明确主导与副导的关系。

3. 院内博士生导师每两年招生一   、每次招收研究生原则上限 1 特别情况可增加但不能超过 3  

4. 外聘博士生导师每四年安排招生一次,每次限招一人。 第九条    研究生导师的考核

1学院对研究生导师实行岗位考核制度从招收研究生满三年开始每三 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者方可继续招收和培养研究生。

2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是考核研究生导师的主要指标以此为核心研究生导师的考核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和科研能力等方面。

3.考核内容:

    研究生招生质量;

    研究生思想品德和学术品德的培养;

    研究生培养制度的执行;

    所授学位课的教学大纲、教学时间以及教学质量;

    指导学生学位论文和毕业创作的质量;

    研究生综合素质的培养质量;

    毕业研究生就业率;

    导师本身在学术研究方面的科研成果;

4考核在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成立考核专家小组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 第十条    研究生导师的奖励 学院对研究生导师每年进行一次评,对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圆满完成研究

生培养工,在研究生课程教、论文指、毕业创作指导以及学术品德和思 想品德教育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导师,给以表彰奖励。奖励条件如下 :

所指导研究生或导师本人取得以下突出成绩之一者:

1)毕业创作获学院毕业创作评审奖;

2)毕业论文获学院毕业论文评审奖;

3)省级以上展览获奖者;

4)发表学术论文获省级以上奖励者;

5)导师所讲授的研究生课程被评为陕西省研究生精品课程者;

6)所编著教材入选全国研究生教学用书目录者;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处罚 研究生导师处罚分为经济处罚、暂停招生和取消资格

1.对所指导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 500-5000 元的经济处,经济 处罚从课时费中扣除:

1)一个月以上未给学生安排学习内容者;

2)毕业论文未通过评审者;

3)毕业论文未通过答辩者;

4)毕业创作未通过评审者;

5)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未通过者;

2.对于认定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暂停其招生:

1)出国、外出超过一年以上者;

2)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造成研究生意见较大者;

3)三年内科研成果达不到导师标准者;

4)三年内连续有研究生延期毕业者;

5)两年内连续有学位申请不通过者;

6)学术上有不端行为者;

7)违反学院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

8)指导研究生发生严重安全事故者;

9)指导研究生连续三届不能就业者;

10)三年内未开设研究生学位课程者。

3对于认定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导师资

1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长期使研究生放任自流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 质量;

2三年内无新的科研成果未发表论文或出版专著未参加省级以上展 览者;

3)三年内未申请校级以上科研项目者;

4)所指导的研究生论文有抄袭他人成果造成严重后果者;

5)指导工作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者;

6)因身体状况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7)连续三年未招到研究生者;

8)导师本人剽窃学术成果造成严重后果者;

9)违法受到刑事责任影响严重者。 被取消资格的研究生导,不再享受导师的一切待。在重新申请导师资

格时,应按本条例有关规定重新审核确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导师的待遇

1研究生导师的待遇按照学院人事处有关规定《西安美术学院研究生培 养业务费管理办法》执行。

2.博士生导师的待遇按高于硕士生导师 20 ﹪计算。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的延聘

1. 已达退休年龄的研究生导,因学院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的需,由二级 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申,报学院研究生,经院学位委员评定委员会研究通 过,可进行延聘。

2. 已达退休年龄的研究生导,确因个人原,需要继续从事我院研究生 教育事业,可申请延,经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报学院研究生,经院 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通过。

3. 延聘研究生导师限期为一,如需继续延,需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 究通过。

4. 延聘期享受指导研究生工作的课时费、下乡费待遇。

    第十四条   其他

1. 研究生导师的退休按照学院人事处有关文件执。退休后继续完成未毕 业研究生的指导工作,享受指导研究生工作的课时费、下乡费待遇。

2. 外聘研究生导,研究生处只负责聘期内指导研究生工作的相关费其他待遇按照学院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3.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 58 周岁不再安排招,计算时间为招生当 9

1 日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除外)

4.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 63 周岁不再安排招,计算时间为招生当 9

1 日前。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处解释。

 

 

 

 

                       西安美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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