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教育管理

西安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陕教贷办[2014]27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  发放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分为10个月发放。

  第五条  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六)无固定工资收入。

  第六条  助学金的发放

(一)每学年发10个月,按月发放。财务处根据研究生处提供的符合发放条件的研究生名单,每月将助学金发至研究生本人的本地银行卡中。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助学金:

(一)欠缴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助学金暂停发放,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日起发放;

(二)对在课程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停发助学金,返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

(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停发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助学金;

(五)对共同课三门以上(含三门)不合格的研究生,自成绩公布之月起停止发放助学金;

(六)对延期答辩的研究生,自学院标准学制截止月起停发助学金;

(七)对受学校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月起停发助学金。

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第八条  助学金的审核

    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负责审查本单位研究生助学金的停发情形并确定当月发放金额,每月将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处汇总审核。研究生处将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报送校财务处,财务处按相关程序办理发放事宜。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