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深入推进研究生 培养机制改革,激励在读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研究、探索创新、全面发展的 具体措施,是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有效手段。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012]342 号)文件,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 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 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博士研 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 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 为每生每年 2 万元。我院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当 年下达的指标进行。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学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年度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 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五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党建和思想政治 工作和主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处、学生处、财务处 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第六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单位主要领导 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和研究生代表(未申报 当年国家奖学金)等。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
5 人,并应于评审前向本单位公布。
第三章 参评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八条 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学术型、专业型学位研究生,(不含留学生)。基本条件是: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其中,博士生至少以 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一篇以上核心期刊论文,在本专业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 科研能力和较为丰硕的科研成果;硕士生应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在社会实践、 美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方面表现优秀。
5.在弹性学制期间内在读的二年级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九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 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 学金年度名额分配方案。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学院学科发展规划向重点扶植学科适 度倾斜。
第十一条 以下研究生不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审:
1. 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2. 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的研究生;
3. 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研究生;
4、延长学习期间的研究生。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选、择优审定” 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如实填 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同时须提交不少于 1000 字的优秀事迹说明及相关支撑材料。推荐意见一般应 由导师填写。
第十四条 二级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 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条件应具体明确,在本单位公布并报学 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 二级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 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评审条件、名额分配、 评审结果等。
第十六条 二级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应填写《博士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以及参评研究生相关资料,提交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审定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各二级培养 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 答复。如学生对二级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院公 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 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 定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 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 取消该生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并根据《西安美术学院学 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报送评 审报告,统一保存全院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01 月 09 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