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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

西安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及《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院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在校学生中,研究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二级培养单位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西安美术学院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我院研工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各二级培养单位成立以党总支书记或主任为组长,副书记或副主任为副组长,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 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二级培养单位、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 难学生。

第八条研究生本人或学院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困难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且无其他经济收入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老少边穷山区和农村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 遵纪守法、遵守大学生守则及学校各项制度规定,道德品质良好;

2. 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3. 生活俭朴;

4. 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勤工助学活动及院系各项活动。

第十条学生或学院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2000元以上)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无正当理由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不愿参加或不能认真完成学院和二级培养单位为其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者;

(七)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我院研工部、二级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

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我院研工部、二级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 备工作。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我院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未被所在二 级培养单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申请认定的,要如实填写《高等 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四条每学年开学时,我院研工部布置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二级培养单位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我 院具体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二级培养单位汇总后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各二级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各二级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单位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单位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 式向研工部提请复议。研工部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研工部负责汇总各二级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各二级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各二级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研工部和各二级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院和二级培养单位每学年将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第二十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和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

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困难生档案”。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

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将及时对其做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