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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

西安美术学院学院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院全日制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 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我院正式在册研究生中部分家庭经济状况确属困难、无力支付全部或部分学杂费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孤残学生;

2. 烈士子女;

3. 优抚家庭子女;

4. 部分单亲子女;

5. 来源于经济落后地区,尤其是老、少、边、穷山区和农村的学生;

6. 其他家庭经济确属困难者。

第三条申请西安美术学院学院励志奖学金的研究生除家庭经济确属困难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良好;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我院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3. 家庭经济闲难,并在各二级培养单位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名单中,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等活动,并能认真完成工作的;

4. 学习努力,成绩优良。

第三章 比例及标准

第四条西安美术学院学院学院励志奖学金金额比例不超过实收学费总额的2%;

第五条 学院励志奖学金的标准:每人每年4000元。

第四章 申请程序、步骤及管理

第六条各二级培养单位按实收学费总额的2%作为本单位评选总额,申 请人数以各单位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人数核算,研究生处根据核算情况分配各二级培养单位金额及名额。

第七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学院统一安排,由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将有关材料交各二级培养单位:

1. 学生个人申请,要求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

2. 提供其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家长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 填写《西安美术学院学院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各二级培养单位以年级(或专业、工作室)为单位,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并对其各方面表现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同学 意见,确定本单位资助奖励学生名单,向本单位学生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研究生处。申请的总额控制在本单位可申请总额以内。

第九条研究生处根据各二级培养单位上报情况进行复核审查,并在全院范围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由院长办公会审核确定。

第十条研究生处将最后审核确定名单返回各二级培养单位,由各二级培养单位将获资助奖励情况存档。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学院励志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临时困难补助,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资格申请学院励志奖学金:

1. 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2000元以上)的;

2.2. 购买或长期租用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 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 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 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 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7.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院、系通报批评及处分者;

8. 考试、考查作弊者;

9 一学年内三次以上无故夜不归宿者;

10 一学年内三次以上内务卫生检查不合格者;

11. 不参加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者和社会公益事业的;

12. 因病休学者;

13. 吸烟酗酒者;

14. 有一门功课不及格者;

15. 未参加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者;

16. 不参加院系安排的勤工助学者。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休学、退学、意外事故死亡,其已享受的学院励志奖学金不再收回。

第十二条 学院及有关部门有权对学生享受西安美术学院学院励志奖学金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除全额返还资助奖励金额外,视其情节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