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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

西安美术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的规定

 

第一 为了加强学校管,教育广大研究生严格自,遵纪守,保持 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培养研究生成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 门人,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研究生学籍管理规(教 [1995]4 和《西安美术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 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三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毕业班学生可酌情缩,但不得低于半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可提前解除察;经教育不改,给予勒 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和煽动闹,扰乱社 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 触犯国家刑,构成刑事犯罪;违反国家法、法、法

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 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治安拘留,给予记 过及以上处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被处以罚款或警告,视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造成打架事件的肇事策划打人参与者持械斗殴结伙斗殴者, 按下列条款处理:

1. 肇事者(故意用语言、动作挑逗对方或用各种方式触及对方);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事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打人致伤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 策划者(出谋划策、指使他人打架)

1)造成打架事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

3. 参与者

1)虽未动手,但促使打架事态发展,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虽未动手但促使打架事态发展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 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 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6. 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7. 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当事者企图用财物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 或私下报复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七条    男女非法同宿混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道德败坏品德恶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八 有偷、诈骗及贪污行,尚不构成刑事犯罪,视情节轻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损坏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1. 过失损坏公共财物,除赔偿损失,给予批评教;若造成影响和危 害,后果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2. 故意损坏公物情节较轻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 故意损坏公物情节较重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 故意损坏公物后果特别严重,除赔偿损失,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 籍处分。

第十条    (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赌具赌资、赌博场所)者,按下列条款处理:

1. 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 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 聚众赌博为首者,加重处分,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 非法出、非法经商或犯有其它经济方面的错,当事者除退 赔或没收非法所得财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 提供伪、弄虚作,陷、诬告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 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 侵犯他人正当权益,如私拆他人信、包裹,给予警告及 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写恐吓信敲诈威胁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  私制公、印,伪造文、证、个人档案以及用其它不正 当手段和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及后,给予严重警告及

以上处分。构成刑事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 在食、餐、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哄、破坏公共财,扰乱 公共秩序者;

2. 扰乱宿舍、课堂、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者;

3. 在宿舍违反规定违章用电、私拉电线、拆装用电设备者;

4. 因成绩毕业分配等原因对教师或其他有关人员寻衅闹事威胁恐吓

5.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第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等有关消防法规条,引起火

,除赔偿损失,处以罚款和警告及以上处;造成火灾,给予记过及 以上处分。

第十八 凡考试作弊,该作弊课程作零分记,注“作弊,并视 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 研究生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各种论、报告,有弄虚作假

( 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 )或抄袭挂名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 违纪研究生如能主动交待问题或揭发问,态度尚好,可相 应减轻或免予处;经批评教育认识态度差或拒绝悔改者,或再次违纪加重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者,给予下列处罚:

1. 本学年内不得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不能参加校内各种荣誉称号评选;

2. 受记过处分后在毕业前未撤消处分或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不得授予 相应的学位;

3. 对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视处分不同,也相应降低奖学金标准。 第二十二   处分决定应归入研究生本人档,并通知其家(亲属)

在职研究生通知其原单位。

第二十三 对违纪的研究,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允许本人申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应15 日内向学院提出申,学院应在接到申诉 请求后的 15 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 对受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研究,有突出表现或获得各种奖励 ,由本人提(受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在受处分半年、受记过处分的在受 处分一年)申,报研究生处审,经校主管领导批准,撤消其处。撤 消处分的材料与原材料由学院存档,不再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违纪事件处理程序:

1. 研究生发生违纪事,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的 同时,提出处分意见。

2. 由院保卫处处理的研究生违纪事,在对其作出处罚,将处罚结果通 知研究生,处理程序同上款。

3. 研究生发生考试作、旷课等违纪事,由监考教师和考场监查人员或 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报研究生处审,由研究生处根据违纪情,提出处 理意见。

4. 处理意见提交院办公会研究决定,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