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美术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教育广大研究生严格自律,遵纪守法,保持 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培养研究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 门人才,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 [1995]4 号) 和《西安美术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 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可酌情缩短,但不得低于半 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 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勒 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 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
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 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 过及以上处分;
3.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罚款或警告者,视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造成打架事件的肇事、策划、打人、参与者,持械斗殴、结伙斗殴者, 按下列条款处理:
1. 肇事者(故意用语言、动作挑逗对方或用各种方式触及对方);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事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打人致伤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 策划者(出谋划策、指使他人打架)
(1)造成打架事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
3. 参与者
(1)虽未动手,但促使打架事态发展,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虽未动手,但促使打架事态发展,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 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 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6. 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7. 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当事者企图用财物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 或私下报复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七条 男女非法同宿、混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道德败坏、品德恶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有偷窃、诈骗及贪污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损坏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1. 过失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批评教育;若造成影响和危 害,后果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2. 故意损坏公物情节较轻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 故意损坏公物情节较重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 故意损坏公物后果特别严重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 籍处分。
第十条 赌博(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赌具、赌资、赌博场所)者,按下列条款处理:
1. 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 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 聚众赌博为首者,加重处分,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非法出版、非法经商或犯有其它经济方面的错误,当事者除退 赔或没收非法所得财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提供伪证、弄虚作假,陷害、诬告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 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侵犯他人正当权益者,如私拆他人信件、包裹等,给予警告及 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写恐吓信、敲诈、威胁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私制公章、印章,伪造文件、证件、个人档案以及用其它不正 当手段和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
以上处分。构成刑事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 在食堂、餐馆、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破坏公共财物,扰乱 公共秩序者;
2. 扰乱宿舍、课堂、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者;
3. 在宿舍违反规定违章用电、私拉电线、拆装用电设备者;
4. 因成绩、毕业分配等原因,对教师或其他有关人员寻衅闹事、威胁恐吓者;
5.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第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消防法规条款,引起火
警者,除赔偿损失外,处以罚款和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者,给予记过及 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作弊课程作零分记录,注明“作弊”,并视 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各种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
( 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 ),或抄袭、挂名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纪研究生如能主动交待问题或揭发问题,态度尚好者,可相 应减轻或免予处分;经批评教育认识态度差或拒绝悔改者的,或再次违纪的, 加重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者,给予下列处罚:
1. 本学年内不得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不能参加校内各种荣誉称号评选;
2. 受记过处分后在毕业前未撤消处分或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不得授予 相应的学位;
3. 对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视处分不同,也相应降低奖学金标准。 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应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并通知其家长(亲属),
在职研究生通知其原单位。
第二十三条 对违纪的研究生,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 15 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应在接到申诉 请求后的 15 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受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研究生,有突出表现或获得各种奖励 者,由本人提出(受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在受处分半年后、受记过处分的在受 处分一年后)申请,报研究生处审核,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撤消其处分。撤 消处分的材料与原材料由学院存档,不再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违纪事件处理程序:
1. 研究生发生违纪事件,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的 同时,提出处分意见。
2. 由院保卫处处理的研究生违纪事件,在对其作出处罚后,将处罚结果通 知研究生,处理程序同上款。
3. 研究生发生考试作弊、旷课等违纪事件,由监考教师和考场监查人员或 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报研究生处审核,由研究生处根据违纪情况,提出处 理意见。
4. 处理意见提交院办公会研究决定,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