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美术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西安美术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和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 ( 不可抗 力原因除外 ),应事先向研究生处请假,并说明原因。请假获准,方能有效。 请假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无故逾期 ( 两周 ) 不 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将对其进行德、智、 体全面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二级培养单位负责,身体健康复查由院医务 所负责,专业水平复查由研究生处组织安排各二级培养单位进行。复查合格者 予以取得学籍,并报陕西省教育厅进行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 情况作暂缓注册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 私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由研究生处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院长批准, 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因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但经 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经过短期治疗可恢复健康的,由新生提出 申请并出具指定医疗单位证明,经学院研究生处审查,主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在新 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并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复查,达到入 学健康标准的方可与当年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提出入 学申请者,或经指定医疗单位进行体检复查不合格者,或体检复查合格而逾期 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到各二级培养单位办 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当事先请假 ( 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 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并按程序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的请假手续如下:
( 一 ) 因病请假的学生,应当在开学报到期间将病假申请、县级以上公立 医院的疾病或医学证明、病历交 ( 寄 ) 到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并得到所在二级 培养单位的批准,请假方能有效。
( 二 ) 因事请假的学生,必须在开学报到期间将事假申请、父母单位或家 庭所在街道 ( 乡镇 ) 出具的事假理由证明交 ( 寄 ) 到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并得 到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的批准,请假方能有效。
( 三 ) 因突发事件不能按期交 ( 寄 ) 请假材料的,应及时以电话或其它通 信形式请假,随即补寄书面请假材料,并得到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批准请假时限 的答复,请假方能有效。
第五条 按照学院研究生学费缴费制度,研究生应当按规定到学院财务处 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持缴费收据到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六条 在校学生未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院将分
别作如下处理:
( 一 ) 开学后两周内未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又未按程序履行暂缓注 册手续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何时注册何时允许参加学校的 教育教学活动。因未注册而耽误的课程应当重修。
( 二 ) 按程序履行了暂缓注册手续,但超过准假期限未报到注册的学生, 不能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何时注册何时允许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所耽误的课程应当重修。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教学制度和弹性学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各专业学制与学习年限如下:
(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在职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三年,弹性学制的 学习年限为:可延后二年毕业 ( 含休学 )。
(二)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四年,弹性学制的学习年限为:可延后二年 毕业 ( 含休学 )。
(三)要求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 学习纪律
第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参加 教学活动。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教学活动者,应事先提出书面请假报告, 请假一天以内由任课教师批准,报二级培养单位办公室备案(一年级研究生共 同课请假需由研究生处批准);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报二级培养单位办 公室备案;请假三天以上由导师签署意见,报二级培养单位负责人和研究生处 备案,未经批准而缺席的学生按旷课记。
第九条 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学术讲座、毕业答辩、 外出考察等)作为公共课均实行考勤制度,凡无故缺席者按旷课记。课堂教学的旷课按实际缺课学时计算,外出教学、实习、考察等教育教学活动,按一天
8 学时计算。
第十条 任课教师通过考勤 ( 点名、签到、抽查等方式 ),发现学生有旷 课行为,应及时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学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经批评 教育无改正表现并继续旷课者,学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单位应根据情况给予相 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旷课处理办法: 凡属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习、社会调查、学术讲座、科
研活动都应当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学生未请假、超过 假期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上课者,一律以旷课论处。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 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各二级培养单位和任课教师要及时地了解学生的缺勤情况,准确地进行登 记,对旷课学生须根据旷课节数多少,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学生出勤情况应作为在校表现重要内容之一,各二级培养单位每学年汇总一次, 作为授予学位证书条件之一,并通知学生家长。
旷课达到以下学时者 ( 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 ):
( 一 ) 一学年内旷课累计五十节 ( 含五十节 ) 以上,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 的处分;
( 二 ) 一学年内旷课累计四十节 ( 含四十节 ) 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三 ) 一学年内旷课累计二十五节 ( 含二十五节 ) 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 四 ) 一学年内旷课累计十五节 ( 含十五节 ) 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五 ) 一学年内旷课累计十节 ( 含十节 ) 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一般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急病或 紧急事故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在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病假必须有院医务室或 挂钩医院证明,请病假在三天以内的,由导师批准;一周以内的,由二级培养单位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的,报研究生处批准。一学期累计病假不得超过一 个月。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事假须有家长证明,对事假应从严掌握。有特殊原 因必须请事假的,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三天以内的,由导师批准; 一周以内的,由二级培养单位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的,报研究生处批准。事 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当事学生应当及时向二级培养单位办公室或研究生处销假。学 生请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二级培养单位办公室备 查。学生一学期累计事 ( 病 ) 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三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二级培养单位直接处理并报研究生处 备案;记过处分由各二级培养单位提出,报研究生处直接处理并备案;留校察看、 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各二级培养单位提出,研究生处审核,报院办公会批准。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
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按照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学生所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 相应课程学分。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载,考查成
绩按合格、不合格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所修课程缺课超过本学期该课程三分之一学时,不得参加 该课程的考核,应重修该课程。
第十七条 必修课和选修课考核:
(一)学院开设的研究生公共必修课,采取综合考试的办法,平时成绩 ( 平时作业、考勤等 ) 占该门课程 30%,结课考试成绩占该门课程 70%。
(二)公共必修课程考核不实行第二次考试。考核不合格应随低一年级相 同课程跟班重修。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记载在备注栏中加注“重修”次数;
(三)专业必修课考核:学院研究生各专业开设的专业必修课,由各专业 任课教师按专业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对学生进行考核及成绩评定。
(四)研究生的研究课题由导师安排并负责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一学年所修课程不合格(75 分以下)门次累计达到 2 门以 上(含 2 门),学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给予书面“警示”;一学年所修课程累 计达到 3 门以上 ( 含 3 门 ),应作退学或留级处理。
第十九条 缓考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公共课程考核,应当事先提出缓考申请,经研究生处批
准后准予缓考。准予缓考的学生由批准部门安排随下一级学生参加考核,缓考 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录。
( 一 ) 研究生公共课缓考应由学生导师签署意见,并加盖二级培养单位公 章后报研究生处审批;专业课缓考由二级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处 审核。
( 二 ) 凡因疾病、急事或突发事件无法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和办理手续者,须事后及时办理缓考手续,并提供“急诊证明”或急事、突发事件的相关证明,逾期不办理缓考手续者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条 旷考、考试违纪与作弊
( 一 ) 学生无故未在规定的时间参加课程考核为旷考,应在成绩记载的备 注栏中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记零分。
( 二 ) 学生在课程考核中凡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者,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成 绩记载的备注栏中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
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按《西安美术学院考试作弊和违犯考场纪律的界定 标准及处理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相应学制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具有以下情况者可以休学;休学以学年为期 ( 不超过二次 )。
( 一 ) 有下列情况者可申请休学:
1.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 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学习状态的学生;
3. 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学生。
( 二 ) 有下列情况者应当休学:
1.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又未办理缓、贷手续的学生,其所在二级培养单位 不予报到注册,逾期超过本学期三分之一者,应劝其办理休学手续;
2. 因病假、事假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 自费出国留学者;
4. 已婚学生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者;
5. 由于其它原因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 办理休学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应按规定程序办理休学手续。申请休学的学生须由 本人 ( 应经家长签署意见 ) 向导师提出申请并由主管二级培养单位领导签署意 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同时到研究生处办理休学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院保留休学学生的学籍、户口等档案关系。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按医保相关规定办理, 其它一切费用自理。学院对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复学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 一 )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持休学文件和复学申请到研究 生处申请复学,经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可办理复学手续。
( 二 ) 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持休学文件、复学 申清、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诊断证明书和校医务室签署的审核意见,经研究生 处审核批准后可办理复学手续。
( 三 ) 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作自动退学 处理。
( 四 )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受到处罚者,将取消复学资格,并根据司 法机关的处理意见,由学院作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六节 退学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退学:
( 一 ) 学生一学年所修课程累计不合格(75 分以下)门数达到 3 门者;
( 二 ) 在学院规定年限内 ( 含休学 ) 未完成学业者;
( 三 ) 休学期满,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复学手续者;
( 四 )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 五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者;
( 六 )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 七 )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七条 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 ) 由学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供处理依据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研究 生处;
( 二 ) 研究生处接到学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的处理意见后,进一步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无误,由研究生处签署意见并报院长办公室。
( 三 ) 院长办公室应将予以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处理意见和相关材料提 交院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定。
( 四 ) 经院办公会讨论决定予以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其退学或开除学 籍的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送交学生本人及家长,学生接到“决定书” 后,根据相应规定可以提出申诉。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由研究生处报陕西省 教育厅备案。
( 五 ) 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退学或开除学籍决定书十天内办理 离校的相关手续,学生档案及户口退回家庭所在地。
( 六 ) 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书。
第二十八条 自动申请退学的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 ( 家长签字同意 ),经 导师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直接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并 由研究生处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因患疾病或意外伤残经医院确诊不能继续学习须退学的学 生,由学生或学生家长签署同意意见后,经导师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退学处理书面意见,并经校医务室签署确认意见后,将退学处理书面意见和医院诊 断证明一并报研究生处审核,直接办理退学。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 修满课程学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对学生的德、智、体等方面作全面鉴定, 达到培养质量要求,符合以上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院颁发毕业证 书。
第三十一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提前学习完 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修满课程学分,符合毕业的其它条件可提前一年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经导师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签署意见、研究生处 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硕士研究生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安排毕业创作 ( 设计 )、 毕业论文工作,博士研究生由研究生处安排毕业创作 ( 设计 )、毕业论文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可在规定的延长年 限内继续完成学业、修满学分,符合毕业的其它条件,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
未修满学分或未达到毕业条件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 但学习时间达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符合《西安美术学院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 定条件者,可按程序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化管理制度,学院将按教育 部规定对每年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报陕西省教育厅进行电子注册,并报 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七条 非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和未经陕西省教育厅电子 注册的学生,学院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院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位证书,如 遗失或损毁,可向研究生处申请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