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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工作

                    西安美术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持西安美术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和有关证,按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因故不能按期报到 ( 不可抗 力原因除 ),应事先向研究生处请,并说明原。请假获,方能有请假不得超过两,超过两周未报到,取消入学资;无故逾 ( ) 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将对其进行德智、 体全面复,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二级培养单位负,身体健康复查由院医务 所负,专业水平复查由研究生处组织安排各二级培养单位进。复查合格者 予以取得学,并报陕西省教育厅进行电子注。复查不合格,由学院区别 情况作暂缓注册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凡违反国家招生规、弄虚作、徇 私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由研究生处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院长批准, 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因患疾,不宜在校学,但经 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经过短期治疗可恢复健康,由新生提出 申请并出具指定医疗单位证,经学院研究生处审,主管院长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不享受在校生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回家疗。保留入学资格期,应在新 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并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复,达到入 学健康标准的方可与当年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提出入 学申请,或经指定医疗单位进行体检复查不合格,或体检复查合格而逾期 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到各二级培养单位办 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当事先请假 ( 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批,报研究生处备,并按程序履行暂缓注册手。暂缓注册的请假手续如下:

( ) 因病请假的学,应当在开学报到期间将病假申、县级以上公立 医院的疾病或医学证、病历 ( ) 到所在二级培养单,并得到所在二级 培养单位的批准,请假方能有效。

( ) 因事请假的学,必须在开学报到期间将事假申、父母单位或家 庭所在街 ( ) 出具的事假理由证明 ( ) 到所在二级培养单,并得 到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的批准,请假方能有效。

( ) 因突发事件不能按期( ) 请假材料,应及时以电话或其它通 信形式请,随即补寄书面请假材,并得到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批准请假时限 的答复,请假方能有效。

第五   按照学院研究生学费缴费制,研究生应当按规定到学院财务处 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持缴费收据到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六  在校学生未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学院将分

别作如下处理:

( ) 开学后两周内未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又未按程序履行暂缓注 册手续的学,不能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何时注册何时允许参加学校的 教育教学活动。因未注册而耽误的课程应当重修。

( ) 按程序履行了暂缓注册手,但超过准假期限未报到注册的学不能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何时注册何时允许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所耽误的课程应当重修。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 学院实行学分制教学制度和弹性学,硕士研究、博士研究生 各专业学制与学习年限如下: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在职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三,弹性学制的 学习年限为:可延后二年毕业 ( 含休学 )

)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四,弹性学制的学习年限:可延后二年 毕业 ( 含休学 )

(三要求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   学习纪律

 

 

第八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院规章制,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参加 教学活。因、因事不能按时参加教学活动,应事先提出书面请假报, 请假一天以内由任课教师批,报二级培养单位办公室备(一年级研究生共 同课请假需由研究生处批;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报二级培养单位办 公室备;请假三天以上由导师签署意,报二级培养单位负责人和研究生处 备案,未经批准而缺席的学生按旷课记。

第九 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学术讲、毕业答外出考察)作为公共课均实行考勤制,凡无故缺席者按旷课。课堂教学的旷课按实际缺课学时计,外出教、实、考察等教育教学活,按一天

8 学时计算。

第十 任课教师通过考 ( 、签、抽查等方 ),发现学生有旷 课行,应及时对学生进行批评教,并报告学生所在二级培养单。经批评 教育无改正表现并继续旷课,学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单位应根据情况给予相 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旷课处理办法: 凡属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考、实、社会调、学术讲、科

研活动都应当考。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应当事先请。学生未请、超过 假期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上课,一律以旷课论。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 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各二级培养单位和任课教师要及时地了解学生的缺勤情,准确地进行登 ,对旷课学生须根据旷课节数多,情节轻,给予批评教,直至处学生出勤情况应作为在校表现重要内容之一各二级培养单位每学年汇总一次, 作为授予学位证书条件之一,并通知学生家长。

旷课达到以下学时者 ( 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 )

( ) 一学年内旷课累计五十( 含五十) ,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 的处分;

( ) 一学年内旷课累计四十节 ( 含四十节 ) 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 一学年内旷课累计二十五节 ( 含二十五节 ) 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 ) 一学年内旷课累计十五节 ( 含十五节 ) 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 一学年内旷课累计十节 ( 含十节 ) 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二 学生请,一般应事先办理请假手,填写请假,因急病或 紧急事故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在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病假必须有院医务室或 挂钩医院证,请病假在三天以内,由导师批;一周以内,由二级培养单位负责人批;一周以上,报研究生处批。一学期累计病假不得超过一 个月。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事假须有家长证,对事假应从严掌。有特殊原 因必须请事假,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请事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 一周以内,由二级培养单位负责人批;一周以上,报研究生处批。事 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当事学生应当及时向二级培养单位办公室或研究生处销。学 生请假的申请、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二级培养单位办公室备 查。学生一学期累计事 ( ) 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三 、严重警告处分由各二级培养单位直接处理并报研究生处 案;记过处分由各二级培养单位提出报研究生处直接处理并备案;留校察看、 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各二级培养单位提出研究生处审核报院办公会批准。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五  按照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学生所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 相应课程学。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考查成

绩按合格、不合格记载。

第十六 学生所修课程缺课超过本学期该课程三分之一学,不得参加 该课程的考核,应重修该课程。

第十七条    必修课和选修课考核:

(一学院开设的研究生公共必修课采取综合考试的办法平时成绩 ( 平时作业、考勤等 ) 占该门课程 30%,结课考试成绩占该门课程 70%。

)公共必修课程考核不实行第二次考。考核不合格应随低一年级相 同课程跟班重修。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记载在备注栏中加注“重修”次数;

)专业必修课考:学院研究生各专业开设的专业必修,由各专业 任课教师按专业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对学生进行考核及成绩评定。

(四)研究生的研究课题由导师安排并负责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一学年所修课程不合格(75 分以下)门次累计达到 2 门以 上 2 ,学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给予书“警;一学年所修课程累 计达到 3 门以上 ( 3 ),应作退学或留级处理。

第十九条  缓考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公共课程考,应当事先提出缓考申,经研究生处批

准后准予缓。准予缓考的学生由批准部门安排随下一级学生参加考,缓考 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录。

( ) 研究生公共课缓考应由学生导师签署意见,并加盖二级培养单位公 章后报研究生处审;专业课缓考由二级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报研究生处 审核。

( ) 凡因疾病、急事或突发事件无法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和办理手续者须事后及时办理缓考手续并提“急诊证明或急事突发事件的相关证明,逾期不办理缓考手续者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条    旷考、考试违纪与作弊

( ) 学生无故未在规定的时间参加课程考核为旷,应在成绩记载的备 注栏中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记零分。

( ) 学生在课程考核中凡有违纪或作弊行为,成绩以零分,并在成 绩记载的备注栏中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

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西安美术学院考试作弊和违犯考场纪律的界定 标准及处理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 学生可以在相应学制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具有以下情况者可以休学;休学以学年为期 ( 不超过二次 )

( ) 有下列情况者可申请休学:

1.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  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学习状态的学生;

3.  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学生。

( ) 有下列情况者应当休学:

1.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又未办理、贷手续的学,其所在二级培养单位 不予报到注册,逾期超过本学期三分之一者,应劝其办理休学手续;

2.  因病假、事假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  自费出国留学者;

4.  已婚学生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者;

5.  由于其它原因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可 办理休学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

第二十三 学生休学应按规定程序办理休学手。申请休学的学生须由 ( 应经家长签署意 ) 向导师提出申请并由主管二级培养单位领导签署意 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同时到研究生处办理休学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院保留休学学生的学籍户口等档案关系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因病休学的学,医疗费按医保相关规定办其它一切费用自理。学院对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复学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 ) 学生休学期,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持休学文件和复学申请到研究 生处申请复学,经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可办理复学手续。

( ) 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应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持休学文、复学 、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诊断证明书和校医务室签署的审核意,经研究生 处审核批准后可办理复学手续。

( ) 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作自动退学 处理。

( )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受到处罚,将取消复学资,并根据司 法机关的处理意见,由学院作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六节  退学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退学:

( ) 学生一学年所修课程累计不合格(75 分以下)门数达到 3 门者;

( ) 在学院规定年限内 ( 含休学 ) 未完成学业者;

( ) 休学期满,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复学手续者;

( )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者;

( )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 )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七条    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 ) 由学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供处理依据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研究 生处;

( ) 研究生处接到学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的处理意见后进一步调查核; 调查核实无误,由研究生处签署意见并报院长办公室。

( ) 院长办公室应将予以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处理意见和相关材料提 交院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定。

( ) 经院办公会讨论决定予以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其退学或开除学 籍的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送交学生本人及家长学生接“决定书” 后,根据相应规定可以提出申。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由研究生处报陕西省 教育厅备案。

( ) 退、开除学籍的学,在接到退学或开除学籍决定书十天内办理 离校的相关手续,学生档案及户口退回家庭所在地。

( ) 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书。

第二十八 自动申请退学的学生须提出书面申 ( 家长签字同 )导师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直接办理退学离校手,并 由研究生处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 因患疾病或意外伤残经医院确诊不能继续学习须退学的学 ,由学生或学生家长签署同意意见,经导师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退学处理书面意,并经校医务室签署确认意见,将退学处理书面意见和医院诊 断证明一并报研究生处审核,直接办理退学。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修满课程学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对学生的德体等方面作全面鉴定, 达到培养质量要,符合以上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并由学院颁发毕业证 书。

第三十一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提前学习完 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修满课程学,符合毕业的其它条件可提前一年毕。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经导师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签署意、研究生处 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硕士研究生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安排毕业创作 ( 设计 )、 毕业论文工作博士研究生由研究生处安排毕业创作 ( 设计 )毕业论文工作。 第三十二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可在规定的延长年 限内继续完成学业修满学分符合毕业的其它条件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但

未修满学分或未达到毕业条件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但学习时间达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 《西安美术学院硕、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规 定条件者,可按程序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十六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化管理制,学院将按教育 部规定对每年颁发的毕业证、结业证书报陕西省教育厅进行电子注,并报 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七 非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和未经陕西省教育厅电子 注册的学生,学院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三十八 学院颁发的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学位证,如 遗失或损毁,可向研究生处申请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