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美术学院研究生导师条例补充规定
随着我院研究生教育的不断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为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推进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进 一步提高,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对《西安美术学院研究生导师条例》补充 规定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1、申请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年龄不得超过 56 周岁,计算时间为院学 位评定委员会开会当年 12 月 31 日前。
2、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63 周岁不再安排招生,计算时间为招生当年 9 月
1 日。
3、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65 周岁办理退休手续。
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1、申请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年龄不得超过 54 周岁,计算时间为院学 位评定委员会开会当年 12 月 31 日前。
2、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58 周岁不再安排招生,计算时间为招生当年 9 月
1 日。(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除外)
3、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60 周岁办理退休手续。
三、博士招生
1、外聘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三年安排招生一次,一次限招 1 名,如未完 成招生顺延下一年度。
2、院内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两年安排招生一次,如未完成招生顺延下一 年度。
四、研究生指导教师退休事宜
1、研究生指导教师办理退休待遇按照人事处有关政策执行
2、继续完成未毕业研究生的指导工作,享受指导研究生工作的课时费、 下乡费待遇。
五、导师实行动态管理
1、凡出现连续两届研究生不能通过学位评审者,暂停一届招生。
2、所带学生中连续三年出现延期者,暂停一届招生。 六、其他规定仍按(2005)13 号文件《西安美术学院研究生导师条例》执行。七、此规定至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研究生处。
西安美术学院
2014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