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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工作

西安美术学院关于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做好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9) 9号文件中“关于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几点原则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博士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应有利于我院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为国 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应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严格执行“坚持标准,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第四条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年龄在56周岁(至选聘当年的12月31日)以下的二级教授,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责任。有重大影响的学术带头人确因工作需要,年龄可适当放宽至60岁(至选聘当年的12月31日)。

第五条新选聘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对于确有较高学术造诣和研究水平并在国内同学科中很有影响的而又不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为国家三级教授。

第六条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近年来有重要的科研 成果,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贡献,有高水平的专著、论文,或有较高水平的重 要技术成果、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体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理论专著,或近五年中在国内专业期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文重要期刊目录》、《西安美术学院科研处所列核心期 刊目录》中的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五篇论文。论文篇数的折算方法为:第一作者以l篇计,第二作者以1/2篇计,第三作者以1/4篇计,第四作者以后者(含第四)不计篇数。

2.近五年中,以自己为主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奖励,其中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下者还需要发表至少两篇列入以上范围刊物的论文。

第七条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正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含院级重点研究项目),适应于培养博士生。

第八条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博士生指导教师培养过一届博士生,且培养质量较好。承担过或正在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研究生教学任务。

第九条新选聘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未获得博士学位者必须已独立完整地培养过三届以上(含三届)硕士生。

第十条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或有博士生指导小组共同承担指导博士生的任务。

第三章 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程序

第十一条我院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工作,在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下进行。研究生处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要,向省学位办报送招生专业方 向和招收博士生计划,根据培养博士生的方向和计划选聘博士生导师。具体办法如下:

l.个人申请。新申请新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需填写《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一式七份),填写《申请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汇总表》(一式一份),并将近五年来论著、成果和正在进行的研究项目目录及代表性论文两篇等有关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2.研究生处根据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本学科实际情况对材料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是否将申请材料报送学院博士生导师遴选专家组评审, 专家组评审通过后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并负责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选聘的新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名单。

3.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转学科招收和培养博士生的曾任博导,需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由本人填写《拟转学科(专业)继续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经原学科组和拟转入学科组分别审核同意后,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条件,审定拟新选聘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并就申请者是否具有指导博士生的资格进行投票表决,做出决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出席评审会的人数须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2/3,投票结果方为有效。投票表决的得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者为通过。

5.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申请者的材料,上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备案。

6.新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经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备案后,列入我院博士生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指导教师遴选的时间计算点为当年的12月31日。现任博导年龄在65周岁以前,带不完一届博士生者一般不再列入博士生招生计划。

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第四章 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一般应在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点上进行。对于获得一级学科授权的学科,其所属的二级学科原则上均有 权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但需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和学科梯队情况慎重决定,从 严掌握,避免因非学术因素的干扰而盲目增加招收培养博士生的二级学科数,造成学科梯队力量相对分散的不良后果。

第十四条博士生导师遴选专家组名单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提出,报省学位办公室审批。参加遴选的外单位同行专家必须是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研究生处负责对申请者材料和评议意见的寄送或传递。

第十五条从有利于学科发展,增强学科梯队实力的角度出发,对于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个别特殊问题或候选人,学院将授权遴选专家组评审, 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核,经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选聘其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决定。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